首页>新闻资讯>政府新闻>正文

食药监总局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举行发布会(文字实录)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日期:2016-07-20 11:31:31 访问量:

  颜江瑛: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今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介绍《网络食品安全

  颜江瑛: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今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介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我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

  下面先请陈谞副司长给大家介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主要内容。

  陈谞: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7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平台和经营者义务。《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二是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对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是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办法》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是强化调查处理职责。《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等。

  五是细化抽样程序。《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六是明确了责任约谈的情形。《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情形。

  七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办法》还细化了“严重后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等。《办法》还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是《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谢谢各位。

  新华社记者:

  这个《办法》的出台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关注,请您介绍一下我国网络食品的监管面临哪些问题,以及这个《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原因?谢谢。

  颜江瑛:

  谢谢陈谞司长。下面请大家就关心的问题提问,提问之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媒体单位。

  陈谞: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2015年网络零售交易额已达3.88万亿元,网络食品经营具有信息准确、交易快捷、交易跨地域等不同于食品实体交易的特点。同时网络食品安全作为新生事物也是全世界的一个监管难题。网络食品监管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可以说我们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有两个“第一”:一是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二是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这样规章的国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为强化网络食品安全依法监管,为防控网络食品安全的风险,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四个最严”和“互联网+”的精神,在制定网络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过程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科学设定法律义务,明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职责和查处的职责,严格科学设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断提高规章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该《办法》包括总则、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五章48条。

  南方都市报记者:

  想问一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对食品的抽检制度,网络食品安全到底怎么来抽检?因为网络食品您刚刚提到地域很广、经营主体很多,作为监管部门,各级的食药监部门怎么来监管,会不会有各地推诿现象的发生?

  陈谞:

  这次我们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的制度,实际上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下面我从以下四个方面介绍《办法》中对网络食品抽验制度的规定。

  第一,突出真实性。传统实体的有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形的食品市场在商品的抽验过程当中可以面对面完成直接取样、封样等一系列流程。结合网络食品的特点,我们在总结监管实践,并借鉴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既往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神秘买家”的制度。怎么来操作?设计对网络食品通过抽样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帐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以顾客的身份实际上就是在还原模拟消费者现场购买的场景,可以更加真实的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的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具有公正性。《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的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时,为了保证抽样对买家的公正性,我们也规定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的包装等进行查验,对备份样品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手段来记录拆封的过程。

  第三,具有层级性。《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也就是说,鉴于网络食品影响的广泛性和民众的高度关注性,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第四,具有责任的到位性。《办法》首先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检结果需承担责任,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办法》同时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抽检上的义务和责任:一是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二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三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颜江瑛:

  关于跨地区监管的问题怎么考虑,请崔司长补充一下。

  崔恩学:

  一是在网络食品经营监管中我们遵循的原则是依法、属地。二是监管部门内部有一个案件查处当中的协查制度。三是公众投诉举报的渠道是敞开的。所以广大的13亿老百姓在什么地方,我们的监管就应当在什么地方,因为《食品安全法》讲到社会共治。四是新闻媒体的监督、社会的监督。在食品安全问题上,需要靠全社会,靠公众,靠企业,靠新闻媒体大家的共同参与。对于我们来讲,接到投诉举报,接到情况反映,包括接到新闻媒体的信息披露以后,我们作为执法监管部门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调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跨地区的也好,从实际的监管当中来讲,不会出现监管当中的这种空白和真空。谢谢。

  颜江瑛:

  在刚才崔司长给大家补充的关于跨地区的监管,我们确实特别需要社会共治。刚才在陈司长的介绍当中专门提到对于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如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是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管辖,从社会的角度,从我们监管的角度应该把这个网织得更牢。请大家继续提问。

  澎湃新闻记者:

  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出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后,和传统的食品交易相比在具体的执行层面会有哪些不同?在执行起来我们会存在哪些困难?能不能具体举例来讲一下?谢谢。

  陈谞:

  刚才我讲《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是一个非常新的办法,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在这里体现很多新的理念、新的特点。

  第一,《食品安全法》里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贯彻风险管理的原则,所以我们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时候也突出风险管理的这一原则。在分析网络食品交易风险的实际状况的基础上,我们根据风险的程度,对不同主体和交易行为的特点,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一些监管措施,实现了监管力度与风险大小相适应。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由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来管辖。对于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危害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的结果地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来进行管辖。在《办法》里面是按照风险管理原则。

  第二,突出透明原则。《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办法》还规定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完成收到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的备案工作后七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相关的备案信息。

  第三,突出科学治理的原则。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是依托网络技术的发展,是一个技术发展的产物。网络食品交易的主体之间的活动形式是通过网络形成的海量交易信息数据来完成的。因此技术化、信息化是网络食品的核心。监管要因势利导,充分依据科学的手段强化行政监管的信息技术的成份。《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的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证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同时我们在《办法》里还科学设定了平台以及入网生产经营者的一些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四,突出社会共治的原则。一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二是第三方平台既可以是一个被监管者,同时本身又是一个管理者,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依托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一些优势地位,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净化功能,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一些法律义务和责任。谢谢。

  健康报记者:

  《办法》强化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是不是意味着如果出现了具体的食品安全的问题?消费者可以向第三方平台去主张相应的权利呢?谢谢。

  崔恩学: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提的比较关键,比较重要。因为在网络食品的经营监管当中,第三方平台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大家想一下,第三方平台这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那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两个成千上万分散着,如果单靠我们去监管,成本非常高,事倍功半,未必还取得很好的效果,特别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来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怎么办?抓住第三方平台这个“牛鼻子”。因为这两个分散到了第三方平台中是一个集中,是一个关键,所以我们说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联网销售当中监管的重要环节。

  第二,第三方平台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作为一家企业,参与市场的竞争、参与市场的发展,它本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所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的监管、食品安全的治理要实施社会共治,发挥大家的作用,所以第三方平台本身也有应当依法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刚才陈谞司长已经讲到第三方平台承担的责任。所以我们这个《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把第三方平台的责任细化、具体化,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法当中对互联网销售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的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崔恩学:

  刚才这位记者朋友讲到,说第三方平台加强了监管,有了问题是不是可以找第三方平台主张权利?我们觉得在这里包含两方面的因素:第一层,如果第三方平台由于它自身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这时候是第三方平台应当接受政府执法监管部门对它的相应处罚,《食品安全法》当中有很详细的规定。比如没有履行审查义务,使用一些无证照的,或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经营户进入平台从事食品经营,这些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它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是一个处罚的问题。第二层,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的经营导致的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要对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要承担连带责任。谢谢。

  人民网记者:

  《办法》除了对经营者提了很多要求,对第三方平台也有一些明确的规定,请问《办法》对第三方平台的要求是否过于严厉了?谢谢。

  崔恩学:

  记者朋友的眼光非常敏锐,第三方平台是集中的过程,对第三方平台能够实施有效的监管,同时第三方平台能够自律,自身加强管理,我们想对互联网食品经营的安全监管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家都很关心看了这么多条款里面,讲到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写了很多,是不是写得第三方平台责任太多了?我们首先前面讲过十八届四中全会讲到政府的行政管理要依法监管、依法行政,在这种大的背景下,我们做出的所有规定,特别是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授权。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讲,我们对第三方平台所设定的义务都是基于源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前面也说过对第三方平台做出各种各样的规定,根本目的都是要把食品安全法做的规定细化、具体化。这是一个根本。

  在这当中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第三方平台,比如履行尽职审查的责任,要建立各种各样的管理上的规章制度的要求,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同时要求第三方平台还要对平台上所从事的食品经营行为开展检查。大家看一下,食品安全法当中有一条类似的规定,比如第三方平台发现食品经营中在平台当中有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要主动及时报告,并制止。情况严重的还要停掉平台服务。怎么来发现?第三方平台最根本的要通过自我的检查来发现这些。另外,你作为一个平台,很多人到你的平台上从事食品的经营,要尽职审查,审查完以后要做好相关的信息记录,还应当要把相关信息公示出来,前面陈谞司长也讲到。因为我们今天的社会是一个透明的社会、公平的社会、公正的社会,所以你的第三方平台所做的食品的交易行为应当要公开。所以我们还专门讲到信息的公开,前面又讲到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如果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要由政府的执法监管部门对你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该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如果涉及到消费者,涉及到赔偿问题的,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等等。这样一看,大家觉得作为第三方平台挺不容易的,事儿挺多的,我们记者引申出来这个问题,是不是过于严厉,实际上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在我们建立诚信社会的今天,我们只能是以自身严格规范的要求才能取信于民,立足社会。同时这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讲,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角度来讲,我们认为只有把各方的责任,政府监管部门监管的责任履行到位,第三方平台的自我管理的自律责任履行到位,方方面面的责任履行到位,我们才能建立一个诚信的社会、良性的社会,才能保证食品安全。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认为第三方平台至少是在目前的角度来讲,不是过于严厉的。谢谢。

  中国经济网记者:

  两个问题:第一,关于餐馆,它在第三方平台经营的时候除了证照,是否还对于后厨、店面明确要求在平台上明示?第二,对于餐馆自建的平台、网站、APP,这个《办法》是否同样适用?

  崔恩学:

  第一,自建网站的,我们《办法》在适用范围里已经包括。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既有第三方平台,大家通过这个平台从事食品的经营行为,也有一些企业或者也有一些餐饮的服务者建立网站,建立网站也应当是合法建立的,应当取得工信部门的许可,到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向社会公示。自建的网站在《办法》适用范围之内是包括的。

  第二,涉及到经营的真实性问题。除了我们的许可证,作为经营者在入网经营当中把许可证、合法资质向社会和消费者展示。同时《办法》当中还涉及到,当然我们对餐饮方面总局还在制定一个网络订餐管理办法,这些办法相辅相成,为了信息的公开、真实,不能说是欺骗、欺诈消费者,所以还要求要把相关的信息公开。刚才陈谞司长讲到除了有备案的信息以外,在我们另外的《办法》中,正在研究起草的“网络订餐的办法”当中也涉及到类似的内容,要求把你的店面、店堂等等应该客观、公正、真实的展示出来。为什么?因为大家看了今年的3.15晚会,在晚会当中媒体报道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公布的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欺诈误导消费者。怎么办?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对这个做出相应的规定,所以要把你的证照和真实的状况在网上向公众展示,把你的真实情况告诉消费者,然后让消费者获得知情权,在获得知情权的情况下,让消费者实施选择权,通过消费者的选择来达到市场在资源配置当中取决定性作用的效果。谢谢。

  陈谞:

  我补充一句,《办法》当中第18条明确规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的主页面上显着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着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管理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这是具体明确的规定。

  颜江瑛:

  刚才陈司长和崔司长从法律角度和监管角度回答了记者的问题。请继续提问。

  中央电视台记者:

  请问这个《办法》最主要的有哪些特点?这些特点又体现了我们监管部门在执法监管当中的哪些理念?

  崔恩学:

  刚才陈谞司长在做《办法》的内容主推介、主宣传的时候讲得非常到位、非常好。既然让我来做补充,从我的角度来讲,这个《办法》除了陈谞司长讲到的特点以外,我自己体会这个《办法》是不是还有几个特点,这个特点是我们通过学习以后的感受。

  第一,除了陈谞司长介绍的特点以外,我们体现出依法监管、分级管辖的特点。依法监管,就是《办法》规定这么多章这么多条,没有一条是超出《食品安全法》授权的范围,我们规定的监管要求,没有给当事人增设义务,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根本核心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对我们来讲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加强监管、分级管理。刚才陈谞司长讲到,我们对互联网包括平台、入网经营的企业怎么来进行监管,省局、市局、县局怎么划分。

  第二,强调落实主体责任。几个媒体的朋友都提到第三方平台,除了第三方平台以外,入网经营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也规定了很多。这突出了企业的责任。为什么突出平台的责任,一头连着分散的生产经营者,这一头也连着分散的消费者,它在中间,我们必须把中间的关键环节控制住,必须突出它的责任,这也是一个特点。落实企业的责任,必须是企业、社会、公众、政府的监管,几方面形成合力,大家有一个共向的积极性,形成合力才能做好。如果只有政府一方面的监管积极性,企业没有积极性,企业不愿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事就比较麻烦。

  崔恩学:

  第三,倡导社会共治。通过这几个特点,加上陈谞司长在主介绍当中讲到几个特点,我们只是做了一个补充,这个补充也是我们学习的体会。这几个特点当中,刚才央视的朋友在问体现出什么样的理念。第一是依法监管,第二是科学治理,要实施食品安全治理的现代化。治理,大家怎么理解,治理当中既有监管又有市场的调控,要靠消费者的选择,发挥市场的作用和社会媒体的作用,包括在座的新闻媒体的作用,还有企业自我约束,明确企业的责任,还有公众,前面有记者朋友问会不会有监管的空白,我们前面说过有13亿中国人,哪儿有中国人我们就到哪儿,不会有空白,公众的监督是最广泛的一张网,所以我们要畅通投诉举报。社会共治是体现出我们监管治理,要实施治理现代化。另外体现出在依法监管的前提下,要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如果永远靠监管来主导,我们这个效果不会好,或者说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所以必须企业从它内在的、自发的产生它的落实社会责任的积极性,有这种内生的动力,我们才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来解决。这也是我们落实《食品安全法》当中转变思路的体现,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推进社会共治,推进治理现代化,政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从特点方面,从思路上来讲体现这些思路的变化,说是变化,倒不如说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以后,按照《食品安全法》,我们转变思路,更好的落实《食品安全法》,我们必须要做的。谢谢。

  新京报记者:

  最近有一个话题比较火,因为我们唐局长前几天关于家庭厨房做了一个解释,结合我们今天发布的政策,像家庭厨房平台这种订餐以后会受到什么样的管理呢?因为厨师很多,没有专门的从业资格,对于这一块他们的用户量还是很大,我们最近采访得到,像“回家吃饭”这样的平台已经有一百万的注册用户,在很多城市都有家庭厨房的模式,这方面如何监管?谢谢。

  崔恩学:

  “家庭厨房”这是一种提法,法律当中没有这样的概念,法律当中的概念是食品的生产和经营。怎么来认识“家庭厨房”?在民间在新闻界朋友当中用这个概念,从我们依法监管的角度来讲要落实法律规定的要求。大家看一下《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从事食品经营,这个食品经营包括了食品的销售和餐饮服务。餐饮服务就把所谓刚才这位记者朋友提到的“家庭厨房”包括进去。我们现在都说是食品经营,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应当依法获得许可。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是指什么?比如第一是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经营无需取得许可,第二是食用添加剂的经营无需取得许可,这是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以外,其他的从事食品经营包括了餐饮,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在中国只要是从事食品经营,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如果不许可,没有取得许可,应当被视为违法,后面法律的处罚当中都有。

  第二,我们非常赞成和拥护在市场经济深化改革发展当中,互联网+等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改革发展的模式非常赞成,它是解决我们中国的很多就业问题,经济下行压力等等的良方。

  崔恩学:

  第三,如果解决这个问题还要纳入法制的轨道,回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不管叫什么名字,不管是叫家庭厨房、家庭私厨等等,如果说我们的家庭厨房服务对象仅限于家庭成员是属于家庭的事情,但是如果你的所谓家庭厨房也好,家庭私厨也好,它的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种食品的经营行为。既然是一种食品的经营行为,前面说过的原则,纳入法制的轨道,应当依法获得食品经营的许可。

  再说一层意思,不管什么人,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第一是法律不禁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的,第二是没有被列入负面清单的,在法律上都没有权利说禁止某些人干什么东西,只有法律和负面清单可以,我们没有这个权利。我们的权利或者责任是什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符合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从事食品经营条件要求的,都应当予以许可。我记得是食品安全法33条第一项到第四项当中规定的条件,总局为了把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细化,我们颁布了《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通则》,符合经营条件的我们依法颁发许可,不是说谁可以获得许可,谁不可以获得许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没有禁止的,另外符合法律规定经营条件的,当事人申请,都可以。但是没有获得许可就不行,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要求。

  反过头来讲,怎么来看待家庭厨房这个问题。刚才这位媒体朋友讲到总局的相关领导讲过,我们觉得讲得非常好,讲得非常到位。我们保证食品安全,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我们的武器就是法律。法律为了保证安全,第一是设定了许可制度,不是说许可制度是为了许可而许可,是通过许可制度来用条件来预先防范风险,符合条件的,说明你的经营能保证食品的安全,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你的食品经营可能会存在着隐患,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众的饮食安全健康,所以设定了许可制度。第二是法律当中规定了许多许可制度以外很多的监管措施,为什么规定这些监管措施?就是用这些监管措施做后盾,通过执法监管部门的监管来保证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符合国家的法律规范、法律要求,来保证安全。

  崔恩学:

  反过头来讲家庭厨房,前面说不管是谁,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都可以获得申请,都可以提出申请,但是家庭厨房分散在千家万户的居民家当中,如果提出许可,我们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的会依法颁发许可,纳入到监管的范围,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符合或者不符合不是我们说了算,是法律说了算,法律规定的条件是摆在这儿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不符合的,不能发给许可。如果发给许可了,就是滥作为。不发给许可的,说明你的经营条件达不到,不能保证食品的经营安全,不能从事食品的经营,从道理来讲是这样的道理。不知道有没有回答你的问题。谢谢。

  北京青年报记者:

  第一个问题,在送餐环节我们对送餐员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这些要求有哪些处罚规定?第二,第16条有一句话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是否可以理解为放宽了网售食品的生产许可?

  崔恩学:

  关于送餐员,《办法》当中我印象当中没有做出具有文字性规定的要求,我印象当中是在另外一个办法,我们还正在制定网络订餐的管理办法,在网络订餐管理办法当中有相关的要求,到时候如果那个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大家可以去看。谢谢。

  陈谞:

  我回来第二个问题。这个《办法》的第16条应该这样来解读,第一句话说“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销售食品,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经营的范围从事食品的经营”。第一句话是说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是生产者,首先是要拿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要到网上去,无论是通过第三方平台的还是自建网站的,上网的时候一定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是食品经营企业者就要提供食品的经营许可证。线下和线上是一致的,在线下实体批准你可以生产什么,可以经营什么,在网上也只能销售什么。这是第一句话的意思。

  还有“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因为法律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是不需要取得许可,在这里不需要。第二是刚才崔司长讲的食品添加剂经营也是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所以法律上规定了,在这里不需要再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这就是法律规定的除外。这是第一款的意思。

  第二款,取得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也好或者是自营网站所销售所生产的食品的时候,这时候不需要再去办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也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比如我的餐饮在加工自己的餐饮食品,没必要再去取一个生产的许可证,是这个意思。谢谢。

  颜江瑛:

  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结束之前我想提醒一下大家,特别想通过媒体,因为27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0月1号实施,刚才崔司长和陈司长都介绍了里面的内容,回答了大家的提问。通过我们媒体给公众多传递一下怎么样让公众了解法律的规定,这样他才能拿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做一个聪明的、明白的消费者,很多网上的选择对于消费者来说有选择权也有法律给予他的保护权,请各位媒体在宣传的时候也让公众更多的了解我们这一部27号令。谢谢大家。

养身指导师

食疗养生师